原产地名称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名称。来自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或地方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是由当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而形成的。符合这种条件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构成了商品的原产地名称。 这里有一个案例:
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在青岛销售了200多箱葡萄酒。这些葡萄酒的外包装上印有“张裕大香槟”的字样。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对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进行检查,证明其上述销售行为后,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收缴了其1000多箱香槟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不服,认为香槟酒是葡萄酒的一种通用名称,而通用名称无专用权,使用不构成侵权,遂提起行政诉讼。
据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9年就发出过通知:“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香槟省的一种葡萄酒,不是酒的通用名称,而是原产地名称。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均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者“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槟香等)字样,否则将视为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
呵呵,原来~香槟是法国的一个省呀~楼上的同志,我们长见识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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