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自考办或有关高校领取);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且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签字盖章的无效)。
第十四条 申请免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系统考生向当地相关系统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区、县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送市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市级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复审并盖章,然后送省自考办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