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湖北自考网论坛-湖北自考论坛|湖北自考网|湖北最大自学考试社区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09|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复制链接]

管理员

湖北自考网快乐大使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9-19 19:4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附件一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 考生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许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橡皮等。不得将任何书籍、报纸、资料、笔记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到座位上。某些课程考试要使用计算器的,由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场办公室,且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计算器和其它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许互相借用。
三、考生在每科考前十五分钟内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入场,并在考场图像单上签到,按考桌上贴好的准考证号就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考桌的左上角。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不准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四、分发试卷(分卷考生为试卷I、试卷II,下同)、笔迹卡(分卷考生为答题卡)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到试卷(试卷I、试卷II)、笔迹卡(答题卡)后,考生必须在试卷(试卷II)、笔迹卡(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凡没有填涂或填涂不清楚、涂改的,该科试卷作废),但不许答题;其次检查试卷(试卷I、试卷II)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不清或错发试卷(试卷I、试卷II)与笔迹卡(答题卡)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听到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卷。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的笔作答),要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许将答案写好后贴在试卷上,违反上述规定的试卷一律按无效处理。
六、听到考试结束信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主动将试卷(试卷I、试卷II)、笔迹卡(答题卡)、草稿纸反放在考桌上,在监考教师的组织下离场,不得将试卷(试卷I、试卷II)、笔迹卡(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试时间内,除巡视员、考点负责人、考务人员、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以上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表明身份的胸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带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考点负责人同意和交卷两种情况可以离开考场外,不准以其它理由外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九、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违规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停考、取消考试资格、送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凡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违规考生所在单位。具体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开始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20 8:18:05编辑过]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会员注册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全国自考是一家,论坛服务你我他。相约湖北自考网,助你成才走天下!

Rank: 9Rank: 9Rank: 9

沙发
发表于 2007-9-19 20:43:50 |只看该作者

看了看,但点出的是乱码,不知怎么回事.

[em02][em02]

使用道具 举报

管理员

湖北自考网快乐大使

Rank: 9Rank: 9Rank: 9

板凳
发表于 2007-9-20 08:14: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FLASH格式的!
全国自考是一家,论坛服务你我他。相约湖北自考网,助你成才走天下!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07-9-20 08:45:48 |只看该作者

考几回了,都没认真看过这东西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9Rank: 9Rank: 9

5#
发表于 2007-9-20 08:54:34 |只看该作者

交通有交通的规则,考场有考场的规矩.

[em02][em02]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自考论坛导航|湖北自考网论坛   

GMT+8, 2025-1-21 00:54 , Processed in 0.034001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湖北自考网论坛 X2

© 2001-2017 湖北自考论坛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