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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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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票据的概念主要依据于票据立法,各国因其在票据立法主义上的不同,其票据概念及包括的证券种类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概念包括了汇票、

2 依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可以将票据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其中境内票据是指该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3 汇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 支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设权证券是相对于证权证券而言的,是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一种划分。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为设权证券。

7 有价证券: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还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两种。

8、票据法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关系、票据制度、票据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有关票据交换、票据贴现、票据结算、票据存款等法规一般也视为狭义票据法的组成部分。

9、指示证券是按证券权利人的表示方法对证券进行划分后的一种证券,指证券上不仅说明权利人名称,而且允许权利人再指定新的人为权利人。指示证券还可以再分为一般指示证券和当然指示证券。

10、个别发行证券是流通证券的一种,指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个别人以分别的方式和不同一的条件所发行的证券。

1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1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则称为汇票关系。

13、背书人:持有票据关系并转让票据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因票据转让或授权应依背书方式进行,称为背书人。

14、被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人,因背书方式中应由背书人将其名称记载于票据背后,称为被背书人。

15、付款人: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记载为付款人的人称为付款人。

16、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为票据债权人.

17、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应当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称为票据债务人。

18、依是否现实地持有票据和享有票据权利为标准,可将票据债权人分为现实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其中潜在债权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可以通过清偿而代位取得票据债权的人。

19 从债务人:在票据债务人中,依对票据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两类,其中从债务人是指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负责的其他债务人。

20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1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22

瑕疵权利持票人是指持票人虽然占有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中存在着票据抗辩原因或受票据抗辩延续影响。

23

票据原因: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而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24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的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预约关系。

25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它可以产生于多种委托或约定。

26

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27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五种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划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两类。

28

一般而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为票据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29

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效力的行为,称为准票据法律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变造、更改等。

30 辅助票据行为是指对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具有辅助作用的行为,例如付款行为等。

1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称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2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称为背书行为。背书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

3 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称为承兑行为。承兑行为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是附属票据行为。

4 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称为保证行为。保证行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其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5 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以授予票据权利的行使为目的的背书,称为授权背书,例如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等。

6

票据行为一般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的基础关系如何,从而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行为相分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7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显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内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8

票据在流通中,其票据行为人虽有变化,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并不因流通而改变,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9 因确定票据关系的基本需要,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10

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1

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旦记载,将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得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

12

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时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或票据行为效力,记载时,其事项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可以产生其他方面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13

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14

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称为概括授权代理,简称概括代理。

15

越权代理的对物抗辩是指对所有的债权人,被越权代理的本人均可主张仅承担授权金额范围内的票据责任,不负授权范围外的票据责任。

16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构成票据权利的三个要件是持有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及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17

所谓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可再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两种。

18

票据权利中的支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一重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在权利的行使顺序上属于先位,应先予行使,支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重或第一次请求权。

19

票据权利的追索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二重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追索权的行使顺序原则上处于支付请求权之后,所以称为第二重或第二次请求权。

20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另1J

21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2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以及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等。

24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2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它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27、对价主要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在英国合同法历史的早期,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有相应的对价,而且对价应当相当。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理论主要采契约说,认为票据关系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的结果,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在票据法上也要求票据关系的成立应给付对价,并将以对价取得票据的人称为“对价持票人”。因此,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28、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

29、禁止更改事项,又称不可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可以更改的事项,包括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如变更禁止更改事项,将导致变更本身不产生更改的效力,同时也使票据无效。

30、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权进行更改的人,称为更改权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对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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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间的过客 一个毫无关系的旁观者 俯视着世间百态 抒发着自己的感受 一位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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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3-7 20:32:58 |只看该作者

1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称为票据伪造

2 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又称出票行为的伪造,狭义的票据伪造即指出票伪造。

3、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除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又称为签章伪造,广义的票据伪造行为包括了签章伪造。

4 仿制伪造是以伪造的方式为标准对票据伪造进行分类后的一种,是指模仿他人签名或伪刻他人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 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变造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6 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7 票据更改、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中的变造伪造等票据瑕疵中,都包括有涂销的情景,其称为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

8 不能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称为独立的涂销。

9 票据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的丧失。

10、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灭失,指票据的丧失是因为票据作为一种物或权利证书已被消灭或毁损。

11、相对丧失,又称票据遗失,指票据仍然存在,但却不在票据权利人手中,而是丢失,或被人偷窃、抢劫或其他非法占有等。

12、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13、失票人是指丧失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一般而言,失票人可以是票据权利人、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和已完成背书的背书人及有待于成为票据权利人的空白票据或空白背书的持票人。

14、公示催告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消灭权利,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15 最后持有人是指最后实际持有票据酌人,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16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7 票据抗辩权是指提出抗辩事由,并据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8 在票据抗辩中,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

19 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称为对物抗辩或物的抗辩。

20 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称为对人抗辩或人的抗辩。

21、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由于不能对抗非直接当事人,所以又被称为对人抗辩的切断。票据抗辩限制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票据债权的保障。

22、票据抗辩因法定原因而不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而可以交其用来延续对抗一定的非直接当事人时,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又称票据抗辩延续或人的抗辩的不切断。

23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24、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继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经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25、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采“差异主义”,是指区分不同种类的票据和不同票据债务人的基础上,根据应负票据责任的轻重,规定不同的票据时效期间。

26 期间,是指从一定的时刻或日期续延达到一定的时刻或日期。

27、定期汇票的到期日,为出票人在出票时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票据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与票据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到期日不一致的,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为依据确定票据时效起算日。

28、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期间终止的,为期间的正常终止。

29、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即为期间末日延期。

30.期间的计算依业务、工作或营业的,期间的届满应依营业时间为终止,此为期间末时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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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3-7 20:33:23 |只看该作者

1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2、利益返还制度,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赋予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在因一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依利益返还请求权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利益的一种制度。

3 空白票据是指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的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或其后手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

4 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

5 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6、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7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指本国票据法与国际票据法或他国、他地区票据法不一致时,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或方法。

8

涉外票据行为能力的折衷主义是指对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兼采本国法主义和行为地主义,但以有利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规则主要为: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依所属国法律,但本国法规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律。

9 出票也称发票、开票、票据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0、汇票出票人在出票后,付款人之所以进行承兑并完成付款,是由于在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即为票据资金关系。

11 出票人为出票行为,当然要有一定的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票据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12、票据文句是表明该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表示。

13 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由自己向持票人进行票据金额支付的文字表示。

14、金额是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

15 出票日期是汇票上载明的、发出票据的日期。

16 付款地是票据上载明的、进行汇票金额支付的地域,通常应为付款人进行汇票支付行为时所在的行政区域。

17

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18 融通票据是一种既没有原因债务也没有对价的授受、专门为取得金钱的融通而发出的票据。

19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0 实质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又称转让背书。

21 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票据的转让效力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22 回头背书是以先前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23

期后背书是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该种背书又称为受阻背书。

24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未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

25

形式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因而,形式背书又称为非转让背书。

26

委托收款背书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票款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将收取票款的权利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而行使权利的结果,仍归于背书人。

27

设定质权背书是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以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以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而不直接转移该票据权利。

28

禁止转让记载是背书人为免除对被背书人后手的担保义务,而在背书中附加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9 部分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记载。

30分别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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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3-7 20:34:03 |只看该作者

1 附条件背书记载是指在背书中附加一定的条件,约定在该条件实现时,方能成立票据权利的转让。

2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

3 无担保背书是在背书中特别记载,对票据的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负担保责任的背书,也称为免责背书。

4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5 指己汇票是以出票人为收款人发出的汇票,属于变式汇票。

6 自由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独自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7 单纯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仅记载相应的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的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8 命令提示承兑汇票即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载明必须进行承兑的汇票。

9 禁止提示承兑文句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该汇票在到期前禁止提示承兑的记载。

10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11 略式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只须签名即可,而无须进行承兑文句及承兑日期的记载。

12

二次提示制度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票据提示承兑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应当进行两次提示承兑,在持票人进行第一次提示时,付款人得不表示同意承兑或拒绝承兑,而请求持票人在次日进行第二次提示,然后作出决定。

13 在持票人超过提示承兑期限后,向承兑人进行提示承兑时,如果承兑人仍进行承兑,即为过期承兑。

14

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15 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16

按照保证的金额,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两类。保证人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为部分保证。

17

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

18 略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事项的记载时,仅进行保证人签章的票据保证。

19 不单纯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时,同时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

20 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

21

保证文句是表明保证人为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但在实际记载时,保证文句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词语,凡属能够表明保证意思的任何词句,均可表示保证文句。

22

保证人签章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得以成立,因而,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3

原因关系抗辩是在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拥有票据外的已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人则得主张原因关系抗辩,而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4

在票据保证人完成票据保证行为时,即发生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上责任,并得主张相应的抗辩权;而在票据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票据保证债务时,即解除了自己以及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上责任,并产生了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在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即为此种代位权,也可以称为代位追偿权。

25

付款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一次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二次支付。而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在通常情况下,票据付款仅指狭义的付款即一次支付,而不包括二次支付。

26 代理人付款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应为银行),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27 汇票在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同时,经持票人签收并由付款人收回,这通常被称为票据的“回赎证券性”。

28

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由付款人进行的汇票付款。由于期前付款是由付款人在无法定期前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思进行的付款,因而也称为任意付款。付款人为期前付款时,须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29 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

30

部分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仅就汇票所载金额中的一部分,承担付款责任,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我国票据法上,不承认部分付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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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4: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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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亦即持票人的一种行为,同提示承兑一样,提示付款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2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应为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3

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无论采用何种记载方式,远期汇票均须为到期日确定的汇票。

4

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仅限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5

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均涉及票据外法律关系,且须通过某些票据外的事实,才能得到确认。

6

在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之外,还有一种付款人的附带审查义务,这就是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7

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8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而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追索。

9 追索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得进行追索的人,也称为追索权利人。通常只有持票人才能成为追索人。

10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1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2

再追索权是指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13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4

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是由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票据债务人。

15

选择追索是指在存在若干个被迫索人的情况下,得由持票人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迫索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16

无限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进行追索时,不限于仅确定一名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而得向一个以上的被迫索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7

变更追索是指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得再进行新的追索。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8

依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称为追索金额;如果发生再追索,依再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则称为再追索金额。通常也将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统称为追索金额。在一般情况下,追索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票据金额,追索金额通常均大于票据金额。

19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 提示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出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1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律规定的形式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2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而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23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4 普通支票是指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25 转账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6 现金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7 以划线的方式来表明该支票为何种支票,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使普通支票成为划线支票。

28

金额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支票金额未予记载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9

空白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30 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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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5:33 |只看该作者

1 [涉外票据]

是指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票据上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票据行为,适用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上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行为,不适用我国的票据法,但应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则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 [银行票据] 是指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3 [商业票据] 是指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4 [记名票据] 是指票据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5 [无记名票据] 是指票据出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仅记载“请付来人”、“持票人”等的票据。

6 [完全票据] 是指出票时已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的票据。

7 [不完全票据] 是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白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无效票据。

8 [空白票据]

是指出票时有意不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补充空白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空白票据在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票据法中均为有效票据:

9 [交易票据1 是指在商务中被用作支付工具或结算工具时的票据。

10 [担保票据] 是指在商务中被用作担保工具时的票据。

11 [融通票据]

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收款人没有实质的债务关系或资金关系,但为了帮助出票人或收款人融通资金或增加票据信用而向收款人发行或承兑的票据。

12 [银行汇票] 是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13 [商业汇票] 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14 [银行承兑汇票] 是指由银行承兑并付款的汇票。

15 [商业承兑汇票] 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承兑并付款的汇票。

16 [光票汇票] 是指不须附随其他任何单据即应付款的汇票。

17 [跟单汇票] 是指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18 [记名支票] 是指支票发行时已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19 [无记名支票] 是指支票发行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20 [完全记载支票] 是指支票发行时绝对应记载事项已完全记载的支票。

21 [有限空白支票] 是指支票发行时,空白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的,或仅空白其中一项的支票。

22 [普通支票] 是指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

23 [专用支票] 是指专门用于支取现金或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

24 [同城支票] 是指支票的发行和付款在同一城市的支票。

25 [异地支票] 是指支票的发行在一城市,付款在另一城市的支票。

26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的国家,其票据立法都依据或参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而制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土、日本等。

27 [本票关系] 是指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28 [支票关系] 是指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29 [前手与后手l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多次进行,多次背书的转让中,按背书的顺序,在前的背书人称为前手,在后的背书人称为后手。

30 [承兑关系] 是指因汇票的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1 [保证关系l 是指因独立的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2 [付款关系] 是指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时记载为付款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33 [票据的现实债权人] 是指现实地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34 [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

票据关系成立时,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在于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来代替原因债务履行的,称为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现实支付的票据授受。

35 [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

当事人授受票据,没有明确表示消灭原因债权的,一般都可以视为是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将来支付的票据授受。

36 [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 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

37 [票据行为的概念实质说]

认为票据行为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要式行为。实质说偏重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8 [票据行为概念形式说]

认为票据行为是以特定行为要件并具备特定形式的书面行为。形式说强调票据行为的书面款式。

39 [票据行为概念要件说]

认为票据行为是具备特定要件并能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要件说突出票据行为的特定要件。

40 [基本票据行为] 是指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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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6:11 |只看该作者

1 [附属票据行为] 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 [广义的票据行为]

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 [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 [转让背书] 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 [承兑]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 [保证] 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 [票据能力] 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 [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 [意思表示主义]

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4 [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15 [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其他形式的签章即使记载在票据上,仍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这种规则为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16 [签名] 指票据行为人以书写方式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签写于票据上。

17 [盖章] 指以刻有自己姓名或名称的印章盖印于票据上。

18 [自然人签章] 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自然人签章。

19 [法人签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简称为法人签章。

20 [本名规则]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1 [本名] 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2 [全名规则] 指应将名称或姓名全部记载于票据上,不应记作简称。

23 [共同签章] 指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同一票据行为而进行的签章。

24 [对于共同签章的不特别规定主义]

由于所有票据行为本身即含有协同性或连带性,所以有的票据立法中不特别规定票据行为共同签章的效力,称为不特别规定主义。

25 [对于共同签章的特别规定主义]

为了明确共同签章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有的票据立法中特别规定了共同签章的连带责任,称为特别规定主义。

26 [票据签章真实性的后手担保责任]

指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直接前手人的签章如为伪造或不真实的签章时,除直接前手人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外,直接后手人也应承担担保签章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27 [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l

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票据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了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28 [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

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在没有票据代理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票据代理关系。

29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30 [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票据金额授权限度而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的,为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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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6:51 |只看该作者

1 [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 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 [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 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据责任。

3 [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 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 [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 [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 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 [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

7 [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 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没有写明何时办理或何时结束。

8 [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票据为设权证券,出票即为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基于出票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9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也称为即时取得。持票人虽然是从无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但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仍可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10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指从前手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转让方式、依清偿追索方式、依单纯交付方式等。

11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除了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依其他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称为非票据法的继受取得。

12 [票据清偿] 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进行追索时的支付,称为票据清偿。

13 [票据的直接恶意取得]

当事人直接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为直接恶意,也可称为不法取得或非法取得票据。

14 [票据的间接恶意取得]

不是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而是明知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仍然从他人后中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间接恶意取得票据,即使付有对价,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5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一般是指受让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或取得无效票据或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因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所以,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6 [实质上的重大过失] 是指以一般注意即可怀疑或确认原持票人应为无处分权人而未尽注意。

17 [形式上的重大过失] 是指以应尽注意而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

18 [票据对价] 是指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而给付的对价,一般属票据基础关系。

19 [主观对价] 指当事人认可其价值相当的对价。

20 [客观对价] 指客观上价值相当的对价。

21 [权利对价] 以权利转让为对价的或以义务为对价的,为权利对价。

22 [即期对价] 指在取得票据的同时即予给付对价的。

23 [已付对价] 指在取得票据以前已给付的对价。

24 [远期对价] 在取得票据时未给付,但在票据取得以后或承诺将来给付对价的,为远期对价或未来对价。

·

25 [特定营业日) 是指一定行业或机构自己所定并公示于社会的营业日,

26 [一般营业日]

是指当事人自己没有特定营业日时,应依一般营业日为营业时间,一般营业日应依社会同行业或大部分机构所遵循的工作日予以确定。

27 [可更改的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28 [更改的款式] 是指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29 [真实名称伪造]

被伪造人实有存在的,为真实名称伪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伪造人仍健在或存续的,一种是被伪造人已死亡或消灭的。

30 [虚拟名称伪造] 被伪造人根本不曾存在,其名称是伪造人虚拟的,为虚拟名称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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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7:27 |只看该作者

1 [盗用伪造] 以偷窃来的印章或滥用保管的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为盗用伪造。

2 [背书的涂销] 被涂销的是背书行为所记载的事项的,为背书的涂销。

3 [承兑的涂销] 被涂销的是承兑所记载的事项的,为承兑的涂销。

4 [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特定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适用于自己的抗辩,而不能利用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主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性的个别性,可以称为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5 [抗辩的延续]

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力,延伸至受让该债权的新债权人,并随债务本身的存在而始终存在的抗辩性质。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法的抗辩不具有延续性。

6 [知情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入主张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属人的抗辩的一种。

7 [间接恶意抗辩] 是指以持票人出于恶意取得明知是他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作为抗辩事由而进行的抗辩。

8 [被起诉之日1 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9 [出票日]

是指票据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依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一般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确定票据时效的依据,而不以实际出票日为依据。

10 [空白填充权的滥用] 填充权人违反授权约定而填充空白的,为填充权的滥用。

11[未完成票据] 是指由于在交付票据时,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成票据。

12[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填充权人违约填充票据空白,出票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填充权人的票据权利请求,此为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13 [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取得票据时知悉填充权滥用,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查知填充权滥用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填充权滥用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予以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14 [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对取得票据时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填充权滥用为事由进行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15 [有效票据]

在为出票行为时,使用什么样的纸张作成票据,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具备了票据的必备要件,即为有效票据。

16 [基本票据] 是指由出票而作成的票据,也称为原始票据或原形票据。

17 [票据贷款]

是指在发出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发出以借款人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以贷款偿还之日为到期日的票据。

18 [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19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则将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

20 [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的后果,而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已进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的记载。

21[期限利益] 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防止和拒绝提前履行票据义务的权益。

22[对己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我国,包括银行汇票以及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23[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选择记载的事项。在出票人未选择记载该事项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当然也不发生该记载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选择记载了该事项时,则发生票据法规定的该记载事项的效力。

2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在票据法上未直接规定,而允许由出票人自行决定进行记载的事项。在该事项未进行记载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在出票人进行了该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仅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效力。

25[付款人] 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汇票付款的人。

26[收款人] 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接受汇票支付的人。

27[出票人] 是作为完成出票行为的行为人,而记载于汇票上的人。

28[付款日期] 也叫到期日,指汇票上付款人应当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日期。

29 [出票地] 是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为出票行为的行为地。

30 [背书权] 是指持票人进行背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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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0:38:05 |只看该作者

1 [一般背书] 是指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且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即最一般意义上的背书。

2 [特别背书] 是指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

3 [票据的交付转让] 是指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

4 [背书人] 是指进行背书行为的人。

5 [被背书人] 是指由背书人依背书记载而指定的票据权利的受让人。

6 [禁止转让背书票据] 是指由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文句的票据。

7 [禁止转让票据] 是指由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文句的票据。

8 [背书的效力] 是指背书行为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9 [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 是指依背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当然发生的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是背书的本质性效力。

10 [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

是指在持票人为背书中记载的被背书人时,该持票人即推定为具有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的效力。

11 [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

是指背书人对于在其背书后的所有后手被背书人,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在后手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则由背书人负责偿还相应的金额的效力。

12 [对己汇票] 是指以出票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3 [完全承兑] 是指承兑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给予承兑。

14 [一般提示承兑期间] 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经确定的汇票,所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

15 [特别提示承兑期间] 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的汇票,所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

16 [一般指定提示期间] 是对于定期付款汇票和出票日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17 [特别指定提示期间] 是对于见票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18 [指定提示承兑期间] 即由票据行为人指定的提示和承兑期间。

19 [一般指定提示承兑期间] 指对于定期付款汇票和出票日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20 [特别指定提示承兑期间] 指对于见票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21 [一般承兑的效力] 是指承兑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承兑行为所应发生的效力。

22 [部分承兑的效力] 是指承兑人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时所应发生的效力。

23 [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是指承兑人对汇票进行附条件承兑或者变更承兑时,所应发生的效力。

24 [提示承兑的效力] 指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内依法进行提示承兑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25 [正式承兑] 指记载事项完全的承兑。

26 [承兑的效力] 指承兑人基于其所为的承兑行为,而发生的承担票据上义务的后果。

27 [到期承兑] 指承兑人对持票人于法定的提示期限内,按期提示承兑时,对汇票所做的承兑。

28 [撤销承兑] 指承兑人对已经承兑的汇票,在返还前撤销承兑的行为。

29 [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

是指是否就该票据进行承兑,得依持票人自由选择,可以请求承兑,也可以不请求承兑。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汇票,其承兑并不是必须的,未经承兑,并不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即使未经承兑,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付款。

30、 [票据保证人] 指票据保证的行为人. [单独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
一个人间的过客 一个毫无关系的旁观者 俯视着世间百态 抒发着自己的感受 一位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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