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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写作讨论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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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9-24 15:46: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下列各题是前些年的考试真题,我试着写了几篇,请大家斧正。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2000428,××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王×良(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良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良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良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良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良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王×良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良说:“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良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龙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良,××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原告:王×良,男,36岁,汉族,××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428,××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原告责任田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原告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有李×江、赵×景、胡×生三人。同年65,被告××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但混淆是非,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在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混淆了是非,出现了错误。

其次,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但不是事实而且证据不足。原告在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这是其一。其二,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法医鉴定证明,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而被告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可见被告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再次,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既无事实基础又无主要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劝阻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为,原告虽与杜×龙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并未打人,也没有造成杜×龙的轻微伤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根据,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县公安局对王×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词: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的证词。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1 份

起诉人:王×良

2000年×月×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4 15:48: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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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9-24 15:55:47 |只看该作者

二、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 ××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10137,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 ××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省××市人民检察院

××检刑诉字(2000)××号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 ××省××县人,农村运输专业户,现住址××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月×日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龙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10137,被告人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40分,当被告人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被告人看不清路面而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 ××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是厂里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被告人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龙身为运输专业人员,在涉嫌重大交通肇事案后,不是积极报案和救护受伤人员,而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逃避罪责,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受伤人员,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OOO年×月×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现场照片清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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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9-24 15:57:54 |只看该作者

三、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5108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30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1512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17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特以×检刑诉××号起诉书,于2001617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13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13号。2001512,因本案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7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高×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617以被告人王×东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于2001 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高×祥以及其他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为泄愤报复,于2001510日下午130,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其公司经理周×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对起诉书指控的杀人罪行供认不讳,辩解自己杀人是因为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王×东的辩护人高×祥认为被告人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东,系××市××公司勤杂工。被告人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8月被告人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被告人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5108许,被告人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下午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30分,被告人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便轻轻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被告人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被害人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被害人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被告人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法医对被害人所作的死亡鉴定,××市公安机关收缴的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以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被告人王×东进入333办公室的情况有经理秘书侯×青的证言证实。木工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东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和木工凿各一把。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目无国法,泄愤报复,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王×东把公司领导对其缺点错误的多次批评教育视为“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自己杀人的责任在被害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作案手段极端残忍,后果及其严重,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辩解言之有理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李×生

审判员:刘×文

审判员:张×江

20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4 21:34: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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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9-24 19:10:51 |只看该作者

我考过拉~

顶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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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0-4 13:46:26 |只看该作者
有个写的不规范!!!  其余的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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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0-26 22:25:0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真的要在考试的时候写这么多字,还真是烦~~

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基本上每天要做几份文书出来,我想这个是很好的帮助。

[e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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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1-23 18:34:19 |只看该作者
本课程考了81分,真是按劳取酬了。[e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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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1-23 19:08:04 |只看该作者

[em07]

偶才考了77。。。。

恭喜恭喜!!!!

[em01]
山登绝顶,我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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