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题是前些年的考试真题,我试着写了几篇,请大家斧正。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2000年4月28日,××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王×良(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良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良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良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良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良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王×良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良说:“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良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龙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良,××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良,男,36岁,汉族,××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28日,××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原告责任田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原告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有李×江、赵×景、胡×生三人。同年6月5日,被告××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但混淆是非,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在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混淆了是非,出现了错误。
其次,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但不是事实而且证据不足。原告在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这是其一。其二,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法医鉴定证明,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而被告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可见被告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再次,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既无事实基础又无主要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劝阻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为,原告虽与杜×龙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并未打人,也没有造成杜×龙的轻微伤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根据,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县公安局对王×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词: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的证词。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1 份
起诉人:王×良
20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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