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 )
A.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是同一学校毕业的校友
22.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对象是指( )
A.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B.国有金融机构
C.国有企事业组织 D.私营企业
E.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23.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在于( )
A.降低经营者的违约风险 B.避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C.合理利用资源 D.减少环境污染
E.降低生产成本
2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
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 )
A.隶属关系 B.管理关系
C.劳动关系 D.合作关系
E.利益关系
25.经济权利的具体种类主要有( )
A.所有权 B.经营管理权
C.经济职权 D.经济债权
E.工业产权
26.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集中概括为( )
A.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B.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C.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D.经济合同关系
E.竞争关系
2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应纳入工资总额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
收入包括( )
A.工资 B.奖金
C.津贴 D.差旅费
E.补贴
28.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的职权有( )
A.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B.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C.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
D.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惩罚
E.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29.从职能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是( )
A.发行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
C.政府的银行 D.调控的银行
E.商业银行
30.我国《商标法》允许使用( )
A.文字商标 B.图形商标
C.颜色商标 D.立体商标
E.气味商标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31、32题各2分,33、34题各3分,共10分)
31.消费者的安全权
32.破产宣告
3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34.再贴现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5.商标侵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36.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37.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38.导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况有哪些?
39.什么是法律文书?撰写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五、案例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一份购买特种钢材5000吨的合同,双方约定于2001年1月20日由A公司自行在B公司所在地取货。A公司在订立上述合同之后,又与我国C公司订立特种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向C公司交付3000吨钢材,每吨人民币5000元。合同订立后,C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50万元。2001年1月20日A公司取货装船,但在运输途中遇到台风,船体受到损害,只好中途停靠,进行修理。发生上述情况后,2月29日A公司通知C公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台风,可能无法按时交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A公司说,已经知道该情况。3月22日,A公司的钢材运到国内,立即通知C公司取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回电称,因为A公司已经通知解除合同,所以C公司已经从他处以每吨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吨同种钢材,C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因为其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而受到的差价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C公司即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1)C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2)C公司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是否合法?
41.某乡供销社与某县酒厂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县酒厂生产的喜乐牌38度白酒的合同。合同规
定,县酒厂在当年的5月、6月两个月内向供销社供应200箱共计4800瓶白酒,每瓶1斤装,单价为5元,总金额2400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履行顺利,已供白酒的货款已结清,但尚有50箱未供货,款也未付。到了6月中旬,县酒厂突然通知供销社说,因白酒原料紧缺,剩下的50箱1200瓶白酒无法供应,至于何时能供应尚不得知,要求延期供货。供销社因这种低度价廉白酒十分畅销,不愿延期,而酒厂也确实无法供应。情急之下,酒厂说他们可以供应另一种白酒,度数为34度,但质量不如原来的好,单价为3.2元。不过,酒厂可将此种酒装入原先的白酒瓶中,除了价低,质量稍次外,与原来的白酒一模一样,供销社如要该种酒可优惠为3.1元一瓶,供销社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酒厂向供销社供应新的白酒1200瓶,每瓶3.1元。供销社对外仍按原白酒的价格出售。后来因供销社一直未还尚欠酒厂的货款3720元,即补充协议中的酒款,酒厂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社偿还。
请问:酒厂与供销社之间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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