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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的重点(转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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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3 14:21: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 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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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9:45:11 |只看该作者

真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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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4:24:36 |只看该作者

李仁玉的民法笔记(5)

第二十六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一定要实际上得到了利。
2、如果因为得利人自己的过失使得利丧失,视为得利。如果多收的钱丢了,要赔偿。
3、得到多少利要返还多少利。以实际得利部分算。
4、失利人失去多少利,才返还多少利。用不当得利赚的钱,不返还。只能请求自己失去的部分。
5、把不当得利与侵权区分开:拾得人拒绝返还拾得物的,按侵权行为处理。甲将拾到的牛卖了,是侵权行为,要返还1500元,而不是卖得的800元。如果乙要求丙返还,要支持,因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有偿取得。遗失物只有在竞买和交易所才适用善意取得。
从行为人主观恶意角度来区分。有恶意就是侵权。
好象不当得利不按不当得利处理:尽道德义务的不能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能适用。
如果捐赠了,再主张不当得利,不支持。宗教义务不适用。
临时工: 约定30元,给了50元,要求返还20元,不支持,视为提高劳工工资。
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主张不当得利。
赌博属于脏款要没收,不适用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好听是助人为乐。
不好听是狗拿耗子。
无因管理之债:垫付的费用,自己的损失,不包括报酬。损失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做好事不能让做好事人吃亏。损失按现在的观点,不论损失多大,都要得到赔偿。帮人做农活,被蛇咬,花500元,本人要不要支付500元呢?要!还是不能让好人吃亏。
为他人谋利益,不问是否得到利益。没有谋到利益也要支付垫付的费用。
主观上是为他人,客观上是为自己是否支付?以为是别人的牛实际是自己的牛,不支付。
本来是别人的以为是自己的,可以。

亲属
婚姻:
离婚:子女、财产
裁判离婚: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定要裁判。
财产关系里:在继承赠与中,如果赠与人明确指定夫妻一方各人取得的,即使是婚姻期间所得,也是个人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转化为货币,包括已取得也包括约定取得。手稿、画等都是个人财产。只有转为收益时才是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经常是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如买房,存款等
继父母子女,必须要形成了抚养关系。
收养关系:收养女子要差40周岁。

继承
婚姻关系、血源关系、抚养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儿媳女婿
放弃:要明示
丧失:故意伤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或虐待严重的,标准是看构没构成犯罪,自诉案件。
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
自动丧失,不需要法律程序。
也可恢复,如果被继承人原谅的,就可恢复,也是自动恢复。
法定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死亡时间不同,在被继承人死之前是代位,以后是转。
代们是直系。转:是所有继承人。
代位只能是法定继承。转:既法定也可遗嘱
份额相同,
没有丧失继承权。
对法定继承人索取遗产: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没有生活来源和抚养过被继承人较多的
要酌情给予。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没区别,如果紧急情况消除,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签名。
要变更公证遗嘱要采用公证方式。一般后一个优于前一个。
如果三个遗嘱都没有日期都不是公证遗嘱,且相互冲突,那么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高于其他债的效力。其他债务人无权请求抚养人分割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可以解除:如果是抚养人的原因,不能主张返还。如果是被抚养人的原因,抚养人有权要求返还。
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死,一定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做为遗产。收益可以。但继承人享有优先承包权。抚恤金(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抚养费、人寿保险金(如果指定受益人就不能):如果没有指定就是遗产了。意外保险:赔20万,如果没有受益人就是遗产了。
债务的清偿问题:有限清偿原则(仅以生前财产清偿,如果自愿可以)
已继承了,才发现了债务,应当首先用法定继承的,如果不足,用法定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清偿。
保证债务能不能进入遗产债务?也是可以的。也应予以清偿。
清偿债务保留:对继承人中间缺劳动能力无收入来原的不能用于,胎儿的也不能用于清偿债务。
人身权
名誉权:不仅故意,过失也构成。应当符合一般侵权的要件。
隐私权:一定是个人的生活隐私。不包括工作隐私。如果对企业来说,没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与正确的行使权利要划分开。揭露非法行为,正常反应意见的行为等合法行为。因同居而开除学籍,是行使行政权利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荣誉权:一定是非法剥夺了荣誉称号。如果说请客送得的,不是侵害荣誉权是侵害名誉权。
肖像权:一定要强调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
侵权行为
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不例为侵权行为对象。
1、一定是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无意识的就不是。如夜游人把东西砸了,发生法律关系,但不是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共同侵权
无过错责任一定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平责任: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同时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时才适用公平责任。
夜游人侵权就是公平责任。
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必源因果关系
共同加害:现在不怎么强调共同人意思联络了。
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 产品缺陷:无过错责任,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高度: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才能免除责任。受害人找死。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三年时效。
施工:过错推定,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过错推定,还适用于堆放物,城市里的古树,归国家
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免除:第三人行为,受害人的挑逗行为。
学校:适当责任,一般都有些责任。公益和私自规则不同。
侵权责任的方式:不讲
抗辩事由:
受害人的同意行为,也要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剁手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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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1-3 14:24:23 |只看该作者

出卖人的权利:
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出租人的,出卖人不能向承租人要求支付。
如果出租人没有交付货款,出卖人无代位权,因为不是两个合同关系。
行使解除权,可以。如果解除了,可以要求返还。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与劳务合同区分开:
1、承缆人是自担风险。劳务合同中,劳务人不承担风险,由雇主承担。
2、承缆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3、承缆人应当亲自完成工作,对主要工作。如果主要工作交给别人,应当付违约责任。订作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利。
4、承缆人可以将次要的工作交给他人完成。不要求取得订作人的主意。次承缆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要求,由承缆人来承担责任。
材料的所有权人承担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应当是大工程。
2、订立方式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
而且承包方应当有资质要求。
3、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可以将辅助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一定要取得发包人同意。
4、如果是由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由谁负责?这里是由承包人和次承包人负连带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工程损害很大。
5、一般讲四个合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监理是对施工人的监理。从性质上讲是劳务合同,实际是委托合同。发生纠纷时,按照委托合同处理。
6、禁止分包到位再分包。签订次承包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如果发包人知道了,可以行使对承包人的解除权。
7、隐敝工程的验收。
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迟延验收,只能等待,不能自行验收封闭工程。可以通过延长工期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方方面面都是为了工程质量。
劳务合同
1、运输合同:
客体是运输行为。不是货物不是旅客。
运输合同有些情况下是诺成的,有些是实践的,一般大宗的是诺成的,零散的可能是实践的。
一般都是有偿的。
2、客运合同:
什么时候生效?先购票一般讲是承运人向旅客交付票时,后购票者从登上后补票起生效。
承运人要提供约定的运送设备。如果比约定的等级低条件差,构成违约,旅客有请求减少客票价款的权利。如果比约定的等级高,没有要求旅客补交价款的权利。为消费者服务。
旅客安全问题:承运人负有无过错责任。只要在运输工具的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运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都没有理由免除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旅客伤亡,承运人负过错责任。(主流观点)实行过错推定。只有承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免除责任。
承运人还有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有安全送达的义务。仍然是无过错责任。
如果是海上运输,绕道绕行,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于无票乘车(第一是不承运人允许的,第二不是法律允许的免票的)
不负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侵权。
3、货运合同
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送达。
如果没有按照时间地点送达, 承运人负无过错责任。但货物本人的性质造成的,承运人免责。
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托运人承担。
如果不可抗力,由托运人承担。火车运输被抢劫,不知道!!
托运人支付运费,一个是预付,一个是到付。如果半路遇不可抗力,预付的是否返还问题?
运到后,收货人发现不符合要求,能不能向承运人追偿,收货人本身是托运人就可以,如果不是就无权向承运人追偿。
4、多式联运
向总合同人追偿。
保管合同
保管主要是指动产保管。
1、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无偿时,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狗丢了,无偿保管人不赔偿。
狗伤人,由狗所有者承担。当有约定的依约定,管理人有没有利益或有偿管理,如果是有偿的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没有利益,则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
如果因为暇疵造成损害,管理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承担损失。
如果有利益,保管人付一般过失责任。
因为超市的保管行为带来了利益,所以超市要付一般过失责任。定论。
超市 存车,小汽车 宾馆停车场:没有定论。
仓储合同
1、有偿保管
2、诺成合同
3、经营仓储业要有营业执照。
4、按照仓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期不提货,能不能把货物搬出去?无权,只能请求寄存人多付仓储费,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害。
5、提前取货,仓储人有义务提取货物给寄存人。
委托合同

间接委托:考试角度不用管。还解释不明。

行纪合同
行纪行为:经销、承销(股票)、运输经纪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看是以谁的名义出现,自己的名义是行纪行为。现在402、403与行纪什么关系不管。
行纪是有偿行为,行纪人一定要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指示8块卖,如果多了四块钱,且没有约定,是归委托人,行纪人有权提高报酬。如果低了六块卖了,后返弹12块,行纪人赔偿损失,每股赔2块。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行纪人费用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如果有约定照约定。
居间合同
媒婆合同
1、有偿合同,如果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居间成功取得报酬,成功了费用自己承担。没成功没报酬,
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技术合同:
不得防碍技术进步原则(专有原则)
防碍技术进步条款无效。
1、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如果没有约定,开发的成果归开发方,委托方享有无偿使用权。
合作开发中,如果没有约定,技术成果双方共有。有人愿申请,有人不愿申请,不得申请,以技术秘密共有。抛弃后归其他共有人,但可以使用该技术。
风险问题:风险由双方合理分担。支付的费用就算了,报酬也就算了。
风险与违约的区别:风险是指以现有技术现有条件不可能开发出来的,如果能够开发出来却开发不出来,就是违约。标准是什么?应当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以开发者技术水平为标准。
2、技术转让合同:和专利法结合看。
专利实施许可,可能是独占、排他、普通。
3、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形成人。
根据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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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1-3 14:24:11 |只看该作者
做为经营机构的借款,享有监督权。如果不按约定使用,经营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享有要求提前还款权、享有停止继续借贷的权利。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经营机构是否有义务接受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我国客户享有提前还款的权利。
租赁合同
仅适用财产租赁,不适用企业租赁。企业适用租赁条例。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有偿借用就是租赁。无偿就是借用。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要不要经过登记?不要求。
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里,登记也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超过20年的是物权问题。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交付后的问题:
1、维修义务: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私房出租,所有权人出租,当然是出租人承担。
有管理机关控制,维修义务由房管部门承担。
2、转租问题:承租人是否有转租的权利?转租合同一定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合同没有经过出租 人同意的,从性质上讲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转租后,次承租人造成了损害,由谁承担?由承租人承担。再向次承租人追偿。
未经同意,承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孳息问题: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的收益由承租人享有。
我国法律是孳息和收益并用的。
风险问题: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没有规定)没有就归所有人承担。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做为承租人是否有解除权利?当然可以。
直接行使解除权,不要求维修?不行!只能要求少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
是一个合同,不是两个合同。
一定要区分买卖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区别。
区分:出卖人一定是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一定是承租人选择的。
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出卖人应当将货物交给谁呢?一定要交给承租人!
出卖人是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是代为履行呢?不是代为履行,是履行自己义务!因为是当事人。
如果货物有暇疵,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是行使自己的权利。
1、合同成立后承租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的抵押权?无效,因为不享有所有权。抵押财产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
2、承租人可不可以质押?不行!也是因为没有所有权。
3、转租行不行?可以!要不要出租人的同意?不需要!这是与一般出租合同的区别。
4、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孳息归承租人。
6、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与一般的不同)
7、租赁物期满有残值,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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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1-3 14:23:59 |只看该作者
提单、仓单的买卖:如果交了提单、仓单,没有提货之前,由买方承担。
保管合同:保管人不承担风险。
一般合同买卖中间,商城烧了,定金要不要还,不还,不适用定金罚责。
双方当事人约定把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因为买方延期提货,风险由买方承担。
孳息:
法律没有规定。
当事人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孳息跟着交付走(只有在买卖合同中)。其他情况下孳息跟着所有权走。
梨掉在别人地上,归梨的所有人。
暇疵担保:
卖方有暇疵担保义务。
一个是权利暇疵,标的物上可能存在他人的专利权,抵押权,商标权等。
可能影响第三人的追诉,卖方的义务是如果标的物被追诉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个是品质暇疵。表面暇疵:与验货义务相联系。暇疵(肉眼看得见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几天之内提出。
隐敝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特殊买卖:
1、凭样品买卖:和货物的质量问题,质量标准的问题。
质量标准是样品。样品本身与品名不符。卖方的暇疵担保义务。
2、分期付款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保留所有权时,占有使用收益都归买受人,只是没有处分权。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解除。
如果合同解除,被雷批的牛乙老汉要赔偿,因为他承担风险,孳息也要返还,但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如果租期没到,能不能将牛牵回?不能,因为不能影响善意第三人效力。牛五卖了,不能请求返还,但可以返还卖牛的钱。
3、试用买卖:
不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买卖的合意。是买卖的预约。
如果试用期满,买者没有表示购买的,视为买了。
4、赠与合同:现在把赠与合同看成是诺成合同。
赠与人的暇疵担保责任问题:
故意隐瞒赠与物的暇疵时,要负暇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保证该物品没有暇疵,一定要有寻问。如果受赠人没有寻问就没有保证问题。这种情况下才负暇疵担保责任。
负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当在所负义务范围内负暇疵担保责任。哪怕是赠与人的重大过失,也不赔偿责任。鸡有病,赠与别人后,使别人家的鸡都死了,也不负责任。
重大过失不是暇疵担保问题。
赠与物与撤销权要联系起来:
1、一般赠与。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即不履行义务。把东西给别人也算撤销或抛弃都算撤销。
2、一般赠与。财产已交付了,但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赠与人还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近亲属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即包括财产侵害也包括人身侵害和精神损害。但必须是故意行为。
b/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可以撤销。不是遗赠抚养协议。肯定是生前就给了。通常是指亲属或非亲属之间,是约定义务。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这种撤销权是一年,从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亲属也可以撤销,但时间是六个月。
3、经过扶贫、社会公益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如果因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财产灭失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赠与人生活困难或严重恶化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
一种是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约定利息,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不是存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贷款。如果到期未还,当事人要求利息,可以支持,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主体是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不能借款给法人,因为自然人没有放贷权,法人必须向金融机构借。
一种是经营机构的借贷:
谁享有借款权: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性合同,是有偿合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无息的)
经营机构不能预扣利息,如果扣了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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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1-3 14:23:48 |只看该作者
决标或定标是承诺。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至少三个投标的。
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方式:
拍卖
1、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2、竟买表示是要约
3、定卖是承诺。
国家机关、拍卖行的(拍卖法针对)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自到达生效。
指定系统,没有指定以到达对方任一系统时算到达。
邮寄的:对方签收的时间为到达。一般到达传达室的时间是到达。
合同文本两个地方签字:由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最后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些经过确认,确认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问题:
实物中没有意义,主要是考试的意义。
合同的内容:
八个条款
是不是必备条款?是不是主要条款?(没有责不成立)不是!!!
是合同的常见条款,提示性条款,
合同有没有主要条款必备条款?有!一个是标的条款一个是数量条款,如果少了不能成立,当然也不能生效。
根据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必备条款,但是针对具体合同而言的。
如果已达到了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不一致,也算达到了国际标准,因为国际标准高于国内标准。
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标准。
同时履行抗辩权
1、一定没有规定先后顺序。
2、双方当事人都享有。
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时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
不安抗辩权:
是付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转移财产、偷逃资金一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如果不以就不构成。
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来不合理低价出卖财产等
3、丧失商业信誉。
有一般的违约行为不构成。
被工商局挂上不守合同的黄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挂黄牌,因为违法经营被吊销工农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被人民法院判处法人犯罪的。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可以是不可抗力、罢工、政府禁止令等
只能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提供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没有提供等可以行使解除合同。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人举证。
要不要通过诉讼?不用,通知对方就发生法律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
付予后履行义务一方的。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
合同法仅规定了协议变更
1、是指变更合同的内容,变更主体叫债的移转。
2、合同存在法定变更吗?有!基于欺诈胁迫重大乘人之危误解显失公平等
3、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意义,只针对未来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事后协商解除,约定条件出现解除(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解除权由谁行使?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
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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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1-3 14:23:26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章债权转移:
无因性。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
不可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
通知行为是准法律行为。到达发生效力等
主要是对债务人有影响。如果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权人通知,否则可以告违约。
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权利。
仍然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了,也受领了,仍付有对新的债权人有义务履行,原债权人发生不当得利关系。
债务人无力履行,新债权人不能重新找原债权人。
债务转移: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的债务人加入)
1、要不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对于财物金钱债务,新的债务人的加入一般不用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
但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是对于人身性质的劳务债务,一定要通知债权人的同意。
2、要不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要取得。应当是个协议行为。
3、新的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是什么关系?是连带之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首先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
法律规定很多债务不能转移:加工承缆合同,承包合同,都不可以。
一定要取得债权人同意。是生效条件。(也就是必须经过同意)
债务人乙忘了,继续履行,债权人也受领了,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仍存在,债权人所受领的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如果丙无力偿还,甲不能回头要求乙偿还。
债的概括承受
要不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定要取得。有合同、继承、合并。
债的消灭:
清偿费用:如果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是指依据合同的相关解释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依据解释可以确定就应当依据解释。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时,一方主张抵消,另一方不同意时,要具备条件。
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能不能抵消?汪定之债可以做为主动债权予以抵消,约定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2、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没有担保的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3、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4、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过了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抵消不仅主债权抵消,其他副债权、从权利、孳息都消灭。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时提存。
1、正当理由是什么?仓库、资金等都不能构成正当理由。一定是指债权人以外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可以请求延期履行,如国家政策或法律发生了变化,可以。
2、提存的标的:必须是适宜于提存的物品:货币、权利凭证等
提存的效力:债权债务的消灭:
A/所有权发生转移;B/孳息发生转移;C/风险发生转移;D/费用发生转移(保管费用)。
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发生了保管关系,是有偿保管。一般过错,提存机关就应赔偿,不要求故意和重大过失。债权人有取回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五年不取回归国家了。取回时,提存机关享有留置权。
免除:
1、强调是单方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债务的免除是双方行为,是协议行为。债权人有接受义务。
3、必须依法进行。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混同:
是指人格吸收.甲企业吸收乙企业。
男女结婚不能混同,因为他们具有各自的人格。
李仁玉的民法笔记(4)

第十七章合同概述
合同法适用:
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保姆、离退休人员不适用合同法。
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主流观点)
内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不适用。适用党的文件。
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成员承包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有个企业承包条例。
外面的人员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
抵押合同等物权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婚约、监护协议、离婚抚养协议、赡养协议等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是适用债权合同。
是不是所有的债权合同呢?
保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首先适用房地产法规定。
如果是公改房,首先适用房改政策。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依据特别法的规定。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有名称的合同(15个)其它的适用总则的规定,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有名合同处理。
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是无效条款,是衣冠歧视。免责条款要提示。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两个以上的解释相互矛盾的,做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第十八章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要向特定的人提出。特殊情况有:
一个是悬赏广告:主流观点是要约。
二个是电视商城里,电视购物等对商品描述都很说细,构不构能要约?
主流观点构成要约。(欲买从速,售完为止是有教训的)
三种是公共汽车站牌是要约,如果汽车人满了上不去,构成无能力履行了。
四种是出租车,黄灯一亮是什么?是要约。招手是承诺。停了不上去也违约。
招手想要1.2的,来的是1.6的,可以以重大误解抗辩。
五种是商品陈列:标上了价格的视为要约。如果写了此货以售,不构成要约。
如果标明受该要约的约束,构成要约。如果说你方回复要经过我方确认才发生效力,是邀请。
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价格条款是要约邀请。
如果没有数量条款是要约邀请。
标的数量价格是要约必须有的。
要约只对要约人有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是针对没有生效的要约,不负加条件。
撤销是针对生产的要约,要附条件,一是标明不可撤销,二是对方已做了准备。这两种情况下不能撤销。
承诺:
1、对要约人承诺或对代理人承诺。
2、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变更。合同法12条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解决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对这些变更了就是实质性的。
3、要在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作出。
否则就是新要约。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如果撤销就是违约行为。
招标投标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投标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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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4:23:08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章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
金钱担保:定金。
反担保: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保证第三人可以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都可以。
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的债才有效,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也无效。
如果在主合同中写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不可以!!(根据批复)
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涉外担保。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独立无效的情况: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目的的团体等不能担保的,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个人担保,股东会通过的可以。
用国有企业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过错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三分之一。
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谁和谁定的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的。
保证合同效力:签定独立的保证合同。保证条款。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的签名。
写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担。如果写证人就不承担了。中间人介绍人居间人都不承担。
2、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自然人,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品,不是保证财产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有约定依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如果约定到还本复息之日止,也视为约定不明。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
担保方式问题: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格式里写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什么都没有写,保证格式里写连带保证。
一般是做为共同被告。
物保与人保:
甲借乙100万,丙人保50万,丁物保50万。
甲无力还,丙和丁各还50万。有约定。
甲还了40万,还有60万未还,丙、丁各承担30万。有约定。
物保登记时,估丁价80万,如乙还不了,甲应当向谁?我国没有彻底规定,甲可向丙或丁要求清偿。
如甲与乙商量撤销了丁的80万,只能请求丙承担20万。
如丁抵押物房子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丙承担100万。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丙承担了100万,丙享有向甲100万的追偿权,丙也可以向丁追50万。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责任消灭。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就开始诉讼时效,就受两年的限制了。保证人有两个免除自己责任的机会。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太原则,
借款合同:数额的变更,如借100万,变为200万,保证人承担100万。
变为80万,保证人当然也要承担。
还款期限:延长时,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限过了6个月,就不承担。如果约定到还款复息止,就不承担。
借款用途:买棉纱改为炒股,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乙偷炒股,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以新贷还旧贷,如果还的旧贷也是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要承担,如果所还的旧贷不是保证人所担保的,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要承担。超时除外。
主债务转让:保证人不承担。
定金:
适用条件:
1、主债权有效。
2、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债权的20%,超过部分无效,按预付款处理。
3、定金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实际交付。如果没有交付能不能强制交付定金?解除买合同?请求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只能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一定要写定金。写其他的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因为定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
11A
如果是不适当履行能不能请求定金罚责呢?
A/数量违约:可以适用。但要按照相应数额比例确定。
B/质量违约:如果使用完好,只是外表不符合,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
C/延期违约:看是不是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的适用定金。
D/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发生违约时,选择适用。选择权属于非违约方。如果是轻微违约不能选择定金。
定金的性质约定:
是违约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可约定定金是定约定金也可以是解约定金也可以是成约定金。
交付之后一定是针对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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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4:22:55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章债权
债权要有相对性
债权要有平等性,极少数有优先权的问题。破产、海商有优先
不是先借先还,有例外:破产海商
标的:不能讲物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给付或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种类:
一、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赡养等
约定之债: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性质)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权利义务)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主体)
六、主债与从债:保证之债是从债,定金之债也是从债,利息之债不是从债、违约金之债不是
从债要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
定金约定利息无效、压金、保证金、预付款都不能约定利息。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具有人身发生的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一般的劳务也是可以的。
债的履行:
特定之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的三种情况???。
也存在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必须向债务人追索,不能向履行人追索。
代物履行必须达成合意,实际是债的变更。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法律规定,都没约定时,按习惯确定。
保护债务人利益原则
选择之债: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由谁行使选择权,
法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按照承诺 消法:首先修两个,不行的退。
都没有规定的归债务人。
因债的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一部分灭掉,另一部分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灭失,一部分灭掉,如果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就没义务。
如果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债权人当然有义务接受。
种类物之债:是把种类物特定化。
按份之债:只在诉讼上有意义。
连带之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履行。如果与某一债务人有债务关系,可以抵消,免除某一债务人债务当然可以,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与保证之债不同。
保全问题:
代位权:
1、代位权诉讼中彼此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 人。没需要就没债务人的事。
2、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要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一定法定的执权。
3、要有条件:A/要到期。两个债务都要到期。
B/要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主流观点是不以金钱债务为限。
C/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d/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次债务人的权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享有一般债务的抗辩权。
也可以主张抵消权。
5、次债务人是向谁履行?传统是向债务人履行。我们合同法是向债权人履行。次债务人直接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有人说是超前。
6、如果审理中,A也要求,合并审理:
如果已执行,A申请分,法院不管了。
已经审结,正在申请执行,A继续告,这时中止执行,等案件审结一起分。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法律行为(必须是生效的)甲不还乙却赠与丙时,乙可以撤销甲的赠与。
1、诉讼中谁为原告: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是第三人。
2、撤销权是法定权,固有权。
3、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A/客观要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五年后不能撤销。
B/要求债务人实施的是无偿转移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财产,债务人为他人财产设定担保的行为,以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实际是使自己已有财产减少的行为)
如:债务人欠20万元,有遗产他放弃,有人赠与他拒绝接受,是使财产赠加的行为,不能撤销。
离婚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能撤销的。如果结婚形成共同财产,不能撤销共同财产。
C/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如果是付赡养等道德义务都不能撤销。
一种是无偿转让财产不要求主观上有恶意,第二种是支付了相应对价,一定要求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
4、撤销后,受让人有抗辩权。
5、返还向谁返还?没有规定,返还到债务人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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