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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成教生也可申请落户武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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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0:43: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武汉市人事局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中专生、自考生、成教生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落户武汉。据悉,落户政策如此放宽,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罕见。  
今年4月,武汉市曾出台文件,对该市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原则上毕业2年以内)取消落户限制,即:凡在武汉找到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的本科毕业生,均直接落户武汉。允许毕业生自由选择落户,可入单位集体户口,可单独立户,也可入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

  新的落户政策规定,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当年内可以申请落户;武汉市远城区生源中自考、成教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中心城区找到工作的,经市毕办同意,也可以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
  此外,外地生源大专毕业2年内可申请落户;中专生如所学专业在该市急需专业目录内,且毕业当年在该市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可以申请落户。武汉市远城区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年限放宽至毕业后3年内。
  据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毕业生可凭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户介绍信》和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到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程序和方法,按市公安户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29号)精神,结合我市人事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人事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文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更加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放开吸纳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

(二)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内;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见附件5:武汉市接收非武汉生源中专毕业生专业目录)范围内的毕业生,毕业当年内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同意,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见附件1),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

(三)远城区生源毕业生,属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的专科、中专毕业生,在毕业3年内;属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的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同意,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

毕业生凭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户介绍信》和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到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的程序和方法,按市公安户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有关部门及毕业生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政策条件和工作程序,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三、面向基层,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市、区人事部门及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价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符合武政〔2009〕29号文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贴息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的规定办理。

(二)继续推进“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有关区人事局要结合本区实际,协调区教育、农业、卫生、团委等部门,提供需求岗位。“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区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确定各种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的比例,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公务员考录时,笔试成绩按省相关规定加分。

(三)鼓励各类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每年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要力争达到全市接收高校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科研院所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单位的人事部门,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营造创业环境,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循环

(一)加大小额贷款力度。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武汉三镇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提供创业贷款的咨询和贷款业务受理服务(附件2:武汉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

(二)大力发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各区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和科技孵化器,今年建立1-2个适合本区特点的大学生创业基地。各创业基地每年要扶持10-15家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为其代办工商、税务登记,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开发、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力争3年内扶持300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5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循环。

(三)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活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高校,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在创业实践中培养和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能力。

五、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发挥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和中国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市、区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保障各项公益性就业指导、招聘活动顺利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供需洽谈会和网上招聘活动,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户档管理、就业培训,外出招聘等服务,全年举办100场以上公益性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进高校专场招聘会300场,提供5万个就业岗位。进一步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监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力度。在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可按《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申请建立 “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 附件3: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申报程序),增加毕业生实习岗位数量,确保全年提供5000个实习岗位,实现1.5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实习。对承担高校毕业生实习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管理按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具特色的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积极帮助高校毕生就业,这些基地经市毕办审核认定,接收高校毕业生实习企业可按标准享受市财政的适当补贴。各区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区财政适当补贴,推动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做好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发布统计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逐步实现人事、劳动保障、高校和用人单位就业信息网络的互通和资源共享,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进一步加强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化管理,各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要及时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注册,并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就近到市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手续。

六、实施就业援助,保障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毕业2年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推荐服务,提供人事代理、就业培训辅导、就业信息和专场公益招聘会等服务,1年内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的机构,开展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并按照每人400-8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开展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并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经市民政、劳动社保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持证件到市、区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免费接受就业培训、就业实习和推荐就业等服务(附件4:武汉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程序);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按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等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06〕310号)执行。

七、强化就业指导,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和市属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鼓励他们到基层锻炼成才。积极营造促进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建功立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市、区人事部门和市属高校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调整充实骨干,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及时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附件2:武汉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

附件3: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附件4:武汉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程序

附件5:武汉市2009年接收非武汉生源中专毕业生专业目录

武汉市人事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23 10:53: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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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6-23 10:53:26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谢谢[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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