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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娟娟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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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济法概论(财)汇总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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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00:33:03 |只看该作者

17.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8.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9.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于消灭的附款。附期限的合同。可以定期可以不定期。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21. 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22.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需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具体见书上141页

23. 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权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无权代表。具体见书141页

24.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6. 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7. 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故意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未成立;无效合同;合同被撤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28. 缔约责任的构成条件:缔约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有过错;相对人有损失。

29. 缔约责任的适用: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犯对方商业机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0.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按约、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31. 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见书147-148页

32. 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33.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34.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意义和特征、效力见书上151页

35. 代位权成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36. 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7.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见书上152页。

38. 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具体内容见153-155页

39.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得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两种。

40.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概括承受三种。

41. 关于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概括承受详见156-158页。

42.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43.  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4. 关于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详见书159-162页

45. 违约责任: 责任损害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后果。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

46. 违约责任的条件分: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47. 违约责任的形式:实际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8. 预期违约:是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分为:重大预期违约和轻微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49. 免责条件: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两种。法定免责事由分不可抗力和相对人有过错。

50.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现象和社会想象。

51.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分为15种。具体见书167页。

52.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53.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供应商签订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见书上168页。

总结:本章小的分类比较多,应注意理解运用与实际结合,不然容易混淆和遗忘。建议有时间的话再去看看《合同法》。加深记忆。或者多看看合同,了解其中重点事项。帮助理解记忆。事半功倍。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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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00:32:42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合同法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3. 合同立法及其适用范围: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合同法的基本本质是市场交易法;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也适用于非涉外合同关系;调整债权合同,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是调整财产流转的法律。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确立合同条件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排除某些法律规范适用的自由)、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5.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程序。

6. 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7. 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9. 要约效力:分为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实质约束力是指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资格。

10.要约实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1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撤销;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3.承诺的要件: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5.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意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为要约,相对人以受领行为作出承诺,受领时为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6.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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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2-15 00:28:53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公司法

1. 公司的产生: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组织。

2. 公司的特征:股权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严格的法定性

3. 公司的概念: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4. 公司的种类:按财产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按财产所有制分: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公司。按体制结构分: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按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按股票发行方式分: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5.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6.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资本运营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7. 公司法的特征:体现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的结合;体现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体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体现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8.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所享有的以经营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

9. 公司的设立方式:自由设立,也成放任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10.设立条件: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公司住所。

11.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见书上98页。

12. 应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如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赠公司资本。在分配锐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13. 公司债劵: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条件见书100页。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债券程序见书101页。

14. 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15.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6. 特征:人合资合兼具;股东数额限制;募股集资封闭;股份不许等额;转让严格限制;组织结构简单

1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8.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在内的全部资本。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19. 股东的主体: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20. 股东的权利: 财产权和管理权。义务:足额认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依法转资

21. 股东会职权:经营决策权;董事、监事确定权;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财务决算审批权;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的审批权;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章程修改权。股东会分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

22.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职权义务。公司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竟业禁止。见书上109-111页。充分理解。

23.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单一;范围限定;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24. 股份有限公司:也叫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广泛集资,最大限度的化解风险,财务状况分开,股份自由流动,都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26.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募股集资公开;股东数额低限;全部股份等额;股份自由转让;典型资合公司;设立要求严格

27. 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8.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9.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30. 发起人的地位、责任:发起人是指倡议和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建人。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项,依法认购股份,负责公开募集时的各项申报事项及各种文件,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法律责任。

31.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和提出建议质询。

32. 股东大会。见书上119页。

33. 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监事会不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民主选举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任期3年。

34. 股份的含义:是指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指股东的地位和权益;是指股票。

35. 特点:等额性;不可分性;平等性;可转让性

36. 股份的分类:按股东权益风险分:普通股和优先股。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按是否以金额表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按有无表决权分: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按投资主体不同: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按发行对象分:A股、B股、H股

37. 股票的概念: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38. 特征:权利证券、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要式证券、风险证券

39.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行为。可分为:设立发行(原始发行)和新股发行(增资发行)

40. 股份发行原则:公平、公开、公正

41. 新股发行的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2.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一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于他人,使之成为股东的行为。

43. 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

44. 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45.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6. 上市交易的特点: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的地点只能是国家法定的交易场所。

47. 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见书上126页。

48. 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49. 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总结:本章应与第三章结合学习。对于基本概念弄清楚。应准备案例分析题。极有可能出现在本章。要学会结合知识点综合运用,而不是死记硬背,要通俗理解。加深记忆。多座练习题,掌握出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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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2-15 00:25:52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企业法

1.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 企业法的概念: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企业法体系:分为一级法的企业法律、法规和二级法的有关条例、办(一级法和二级法包括的内容见书55-56页,理解)

5. 企业的结构和内容:总则;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内部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

6. 企业法主体:是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由国家机关和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有时也包括个人几方面构成。

 

7. 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程序条件: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准则主义,只经登记程序即可取得企业法主体资格,一般采取许可设立原则,要经过申请、审批、登记。

8. 企业的变更和企业的终止:书上57页,理解

9. 企业形态分为经济形态和法律形态。经济形态区分书上58页,法律形态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10. 企业的权利分财产权和管理权。企业六权:人权、财权、物权、供应权、生产权、销售权。

11. 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书上60-61页)

12.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企业财产全民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受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的任务分为根本任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1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关于资产处置权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抵押、出租和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和有偿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14. 全民所有制经营责任:民事责任和经营责任。经营责任包括:分配责任制度;工资储备基金制度;财产责任管理制度;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奖励制度。(具体见书66页)

15.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法规: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党委工作条例

16.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条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思想作风、文化学历和身体条件。厂长的产生和去职见书上68页。

17. 厂长的职权: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对职工的奖惩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18.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集体合同签订权

19. 党委保证监督制度和企业内部领导体系与各方关系的法律调整。见书上69-71页。理解

 20.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21.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职责:确保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特征见书75页

23.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

24.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求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关键文件。

25. 合营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 实际为按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确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6.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应占1/2;42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21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应占2/5;125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占1/3;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27. 出资方式:实物、现金、工业产权、中方还可以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28.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总经理。还可建立工会组织。合营期限为10-30年,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

29. 合营企业的终止情况: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30. 企业破产。破产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这部分见书上82-87页。理解为主。多出选择题。

31. 破产财产: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32.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授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应视为破产债权

33. 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4.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35. 破产违法责任: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权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36. 破产终结

总结:该章零碎的概念很多,需要理解得也多,要理清其中的顺序,对企业组织和企业管理机构有大概的了解,出选择题的可能性最大。简答题也有可能。此章应和公司法对照记忆,避免混淆概念。层次要分清楚。大致的几个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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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2-15 00:23:0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1. 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

2. 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

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和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与企业等组织之间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4. 经济法的定义:中国经济法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5.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很多具有一定行政性质,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但不同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及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连接状态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经济管理法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效益。

6.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都调整经济关系,一些概念、原则、手段、制度可以通用。但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民法主体系列是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经济法主义系列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

7.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综合系统调整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8.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完善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效益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关于责权利效见书41页)

9.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0.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属于第一性,是一种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形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是一种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理解)

11.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见书上43页,理解部分);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分:组织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按结构形态分: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12.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是组织、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合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13. 经济法主体: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14.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见书48页)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5.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种类有: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无形财物。无形财物必备的条件:要有一定的“载体”,要有一定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要有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所认可

16.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是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物。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7.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要保护还要管理;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的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和保护。

总结:一、二两章理论上的东西很多,要深刻理解和运用,背诵相关概念。掌握其实质,而不能潦草应付,有些概念非常灵活,需要深刻地去理解,多读多看多思考。才能学好这2章基础理论部分

蓝晨的博客:http://blog.edu-edu.com.cn/?84724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须惜少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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