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7年5月19、20日举行。现就2007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实行网上报名试点的省(区、市),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四、考试报名日程安排
1、2006年10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7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6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7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07年5月19、20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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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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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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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注意事项: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试点的省份: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新疆、吉林、河北、辽宁、云南、河南、湖南、山东、兵团、安徽、湖北、山西、福建、江苏、广西、青海共计20个省、市、区实行网上报名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新疆、兵团5个省份将在全部地区实行网上报名,其余省份在部分地区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具体要求见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通知。
下列省市的网上报名试点于11月15日至11月30日(11月12-14日可以进行网上预报名)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届时考生可登陆网站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吉林、广东、山西、湖南、河南、福建、青海、安徽、兵团、云南、广西、湖北。
其它省份的报名时间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决定。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