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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an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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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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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0-4 17:04:10 |只看该作者

  

   请教各位:

     怎么买 <法律基础知识>

       和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啊>

       我现在还搞不到书啊

       月底就考试 急死啦 

[em09][em09][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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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0-17 16:56:12 |只看该作者

我也要哦。朋友发上来呀。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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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10-29 10:36:35 |只看该作者

那我贴出来吧.

哪位能告诉我怎么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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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10-29 10:44:06 |只看该作者

1、名词解释

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法律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联系是什么?

答:法律与国家的联系:法律是国家文明的重要组织部分,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种与国家政权的紧密关系,是法律制度区别于伦理道德、一般生活习俗的重要特征,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人民,不成其为国家,没有领土,不成其为国家,没有主权,不成其为国家,而缺乏健全的法制,而不成其为一个成熟的国家。

法律与社会的联系:首先,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其次,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和大众的利益与要求。再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生活本身。

法律与公民的联系: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每个公民最重要的人生保障。

3、学习“法律基础”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⑴注意法律的专业性与广泛联系性的统一;⑵注意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⑶注意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⑷注意法律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

4、有人认为“我不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一方面虽然我们自己可能不会有意识去做违法的事,但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很可能犯了法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律的价值也在于保护他的权利。自身不犯法,但不能保证绝对不会受到不法侵害。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获得合理救济。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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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10-29 10:44:30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1、名词解释

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1、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历史发展。

答: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⑵法是国家制度或者认可的;⑶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牲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3、法律制定的特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法律制定的特点:⑴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⑵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⑶法律制度是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我国法律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我国法律制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⑸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6、法律的遵守与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答: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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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0-29 10:45:03 |只看该作者

4、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度中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行为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的特点:⑴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指令;⑵它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⑶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⑷它具体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根据。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5、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答: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

7、违法的构成条件。

答: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序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行为;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8、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作用和培养。

答: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等。

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⑴它是以马克思列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意识;⑵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⑷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筑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法律意识的作用:指导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的遵守。

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通法律知识。

9、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10、违法构成的条件: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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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10-29 10:45:2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有法可依:是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一切都有法律作依据,都有章程可遵循。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必严是不偏不过,偏即不正,过犹不及,是要不拆不扣地按照法律办事;必究是不失不纵,这既是对违法的责任人而言,也是对执法的责任人而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础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德治:就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

1、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三个组成原则,就是人人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权利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义务平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犯法都要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即责任平等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同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总原则,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真正做到这三个组成原则,才能确立法制的权威,才能取信于民,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⑴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⑵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的重要作用;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建设。

5、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答: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的执政治国根本方略。

6、依法治国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答:依法治国包括治国的主体、治国的依据、治国的对象,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所明确的根本原则;其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冶国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再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对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

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⑵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⑶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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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46:01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接线员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功能。

答: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活动的规范体系。

其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功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政权基础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的统一基础,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提供合宪性基础。

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与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不仅规定各种民主制度,同时对民主制度的实现提供宪法基础。

限制功能: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

协调功能:能够以合理的机构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对民主政治体制下少数人的利益问题也可通过宪法制度得到保护。

2、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宪法规范的特点:⑴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⑵限制性;⑶最高性;⑷稳定性、适应性;⑸制裁性。

3、宪法修改与宪法发展模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从历史发展看,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与基本特征。

答:内容: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与基本出发点。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负责,受人民监督;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特征: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的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⑷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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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10-29 10:46:16 |只看该作者

5、选举制度概念的原则与民主程序

答:选择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

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与无记名投票原则。

民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提出侯选人、投票程序、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等。其中核心程序是候选人的提名与投票程序。

6、中国国家机构的体系与运行原则。

答: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主国家机构,中国国家机构包括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和动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7、公民的基本权利性质与基本特点。

答: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做为宪法规定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⑴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⑵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⑶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⑷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行使的根本性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8、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答: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内容包括:⑴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⑵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⑸依法服兵役的义务;⑹依法纳税的义务。

9、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答:⑴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⑵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⑶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10、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答:具体表现在: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与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为国家立法的统一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与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1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和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同时还包括受委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法事人,其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但依法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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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10-29 10:46:49 |只看该作者

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被授权组织:是指获得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有些教科书也称之为行政人。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各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组织法:是直接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自由裁量性、效力先定性等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运用法律规范并引起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的活动。

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断特定争议的活动。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监督行政法制: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实施监督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两大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须承担的责任,它是行政违法行为和部分行政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监督行政法制的功能目标和构成要素。

行政救济法: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偏差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恢复和补救。其主要内容是包括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制环节。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后,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也即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根据危险责任、公平负担、特别牺牲等原理,当行政主体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是高速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利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征:形式上的特征⑴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态多、数量大;⑵除荷兰在1994年出台了具有某种框架性质的基本行政法典以外,世界各国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⑶部分国家已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内容上的特征:⑴内容广泛。⑵易于变动。⑶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交织。

基本原则:具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答: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它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为:是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步骤及实施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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