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被授权组织:是指获得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有些教科书也称之为行政人。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各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组织法:是直接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自由裁量性、效力先定性等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运用法律规范并引起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的活动。
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断特定争议的活动。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监督行政法制: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实施监督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两大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须承担的责任,它是行政违法行为和部分行政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监督行政法制的功能目标和构成要素。
行政救济法: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偏差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恢复和补救。其主要内容是包括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制环节。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后,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也即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根据危险责任、公平负担、特别牺牲等原理,当行政主体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是高速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利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征:形式上的特征⑴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态多、数量大;⑵除荷兰在1994年出台了具有某种框架性质的基本行政法典以外,世界各国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⑶部分国家已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内容上的特征:⑴内容广泛。⑵易于变动。⑶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交织。
基本原则:具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答: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它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为:是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步骤及实施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