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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用益物权的客体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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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6 14:2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我们使用的《民法学》(2001年版)教材第232页指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但是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我们考试时,应该采取哪一种观点呢?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是只能是不动产?还是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包括动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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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6 17:03:30 |只看该作者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考试之前6个月颁布的法律都是考试的内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6 17:04: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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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5-7 13:59:02 |只看该作者
[em05] 明白了,谢谢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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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5-7 15:09:52 |只看该作者
[e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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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5-9 12:52:49 |只看该作者
呵呵,曾大哥说的没错,相信他吧!
http://ellen830616.bokee.com/photo/view.fcgi?mode=3&id=749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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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5-9 14:13:06 |只看该作者
[e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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