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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们使用的《民法学》(2001年版)教材第232页指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但是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我们考试时,应该采取哪一种观点呢?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是只能是不动产?还是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包括动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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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考试之前6个月颁布的法律都是考试的内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6 17:04:13编辑过]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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