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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稻田的自考历程(写到学完为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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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6-9-18 20:40:44 |只看该作者

自考之路-意志与耐性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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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6-9-22 16:29:07 |只看该作者

搂主搂主,呼唤楼主!

欢迎加入计算机网络本科自考QQ群23778489 = = = 手烫就对了,手的温度就代表心的温度,让我们的心脏跳跃起来吧,让热血沸腾起来吧,让激情燃烧起来吧,让青春飞扬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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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6-9-23 12:56: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有事去了吧。好久没看到了

让忧伤披满静谧的月光http://blog.sina.com.cn/zengl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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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6-9-23 15:01:46 |只看该作者

贴二份真题作业,请大家斧正。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2000428,××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王×良(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良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良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良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良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良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王×良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良说:“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良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龙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良,××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王×良案

原告:王×良,男,36岁,汉族,××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428,××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龙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龙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原告责任田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告阻止,但杜×龙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原告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有李×江、赵×景、胡×生三人。同年65,被告××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但混淆是非,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干扰杜×龙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龙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要求杜×龙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龙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在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混淆了是非,出现了错误。

其次,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但不是事实而且证据不足。原告在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这是其一。其二,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法医鉴定证明,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而被告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可见被告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主要证据不足。

再次,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既无事实基础又无主要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劝阻制止杜×龙的非法侵害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为,原告虽与杜×龙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但并未打人,也没有造成杜×龙的轻微伤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根据,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县公安局对王×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词: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的证词。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起诉人:王×良

200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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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06-9-23 15:07:50 |只看该作者

二、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 ××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10137,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 ××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

××检刑诉(2000)××号

被告人郑×龙,男,30岁,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汉族, ××省××县人,农村运输专业户,现住址××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月×日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龙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10137,被告人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40分,当被告人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被告人看不清路面而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 ××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是厂里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被告人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龙身为运输专业人员,在涉嫌重大交通肇事案后,不是积极报案和救护受伤人员,而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逃避罪责,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受伤人员,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OOO年×月×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现场照片清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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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06-9-23 15:10:31 |只看该作者

还没有学到,学过的朋友帮帮忙。

楼主啊,快点来,你遇到知音了。

http://ellen830616.bokee.com/photo/view.fcgi?mode=3&id=749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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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8Rank: 8

47#
发表于 2006-9-24 20:06:45 |只看该作者

心的呼唤

楼主不要辜负大家的期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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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1

48#
发表于 2006-10-29 16:27:53 |只看该作者

我来了,好久没来真的很想恋这里.

很感激大家的关注和呼唤--这里是我们自考路上共同的精神家园啊.

尤其感激ELLEN,看到你帮我打不开的法律文书写作笔记打开,然后发贴,真心对你说声谢谢!

这些天有事分心,没能按照事先的设想去看书,真的很无奈.

28号下去我去考试了:单项选择很简单满分没问题,后面的起诉状写作也还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书写作格式写的不是很全.主要是简答题部分有4个不会......实不相瞒,本来准备放弃不去考试的,后来想想还是要去考,即使再困难,我还是不能放弃已经定下的把自修本科进行到底的目标,如果现在放弃了我想会一辈子就这样放弃了.于是27号晚上吃完饭一直做题到深夜.这一个晚上的几个小时收效真的很大,感觉又找到以前在学校上学时的那种忘我学习的境界.

我知道自己学习能力方面没有问题,但需要一个心灵安静的学习条件.那件事情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打破了心灵的平静,常常烦躁不安.考试前的那天我的思想斗争很激烈:难道真的就这样放弃自己的梦想吗?这一次放弃也许就真的一辈子就这样一点点放弃了!

这个月20号左右,我的一个同学来我这里,和我呆了两天.从同一个学校毕业后,他和我一起分到这个单位,我们一起承受了现实和理想的反差带来的心灵的失落.记得有一次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喝酒的时候,他情绪很激动,如果不是我们拉住他,他几乎要从3楼跳下去了----当时他的一条腿已经迈上了窗户.第3年,他调回老家,改了行.一晃近12年过去,他自修中文拿到了本科,考了两年,今年考上了武汉一所重点大学的研究生.我和他提起他以前要跳楼的事情,他很不好意思,说当时喝多了,但主要是因为心情太失落,对未来甚至有种绝望的情绪.那时我们也就18\19岁的样子,也许这就是"少不更事"吧,对未来想的太美好,对眼前的幸福却视而不见.还记得当时他回去的情景:他妈妈说,你现在的工作很多人想都想不来,你还不珍惜,要不让你哥哥和你换,来你单位上班,你回去....呵呵,人啊,也许都是这样,对眼前的幸福总是看不见,而是把目光放在远处,放在一时难以企及的地方,似乎觉得远方才是有美丽风景的地方.

我的同学的路对我激励很大,他能够这多年静下心来,潜心向学,最终实现自己的理想.这背后该经历了多少艰难,可想而知.为什么他可以坚持到理想实现的这一天呢?我想,除了毅力和能力,最重要的是有颗平常心来对待任何事情!我了解自己也了解他,毅力和能力我丝毫不逊于他,但这些年我缺乏的就是一颗平常心!拥有一颗平常心,面对任何困苦都会觉得没什么,不过如此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呢?拥有一颗平常心,在困苦来临的时候,心里才不会起很大的波澜,才能静下心来做自己该做的事.

自考的学友们,我们一起来吧!以一颗平常心面对生活,只是别忘了自己的理想----把自修进行到底!虽然它所具有的光环对有些人来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对我们来说,静静的完成它是多么值得高兴和骄傲的一件事情----不积跬步何以成千里?

对于理想,我们,都是可以实现的,只是,要先静下心来完成眼前的!

11月份我要报一门合同法,看到法律文书写作元月份还可以考.不知道昨天考的能不能过?分数什么时候能出来?要是这次没过我就再报法律文书写作.

想问一下学友,你们谁有10月份刚用过的合同法的书?借我用用如何?呵呵,那样我就不用去买了,我保证用完绝对会还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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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06-10-29 17:03:26 |只看该作者
急!怎么看到法律版面娟娟84发的2007法律自考课程安排与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的不一样呢?到底哪个是对的啊?谁知道吗?告诉俺......[e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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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06-10-30 12:29:12 |只看该作者

娟娟发的是全国统考的吧?

在武汉以武汉招生办的为准。

下周有时间我来看看,现在我没有时间。

http://ellen830616.bokee.com/photo/view.fcgi?mode=3&id=749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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