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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职称考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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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8-23 11:51: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没有人能告诉我,会计职称考试是什么时候报名啊,上次错过了,担心这次又错过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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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快乐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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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8-23 11:57:39 |只看该作者

这是去年的, 一般不会相差太远,提前网上会公布的

湖北06年会计职称考试10月31日前报名

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考试机构: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对于应届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也可由各院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再到本地区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关证明的原件。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5年9月30日前,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6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二)2005年10月31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05年11月15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四)2006年2月25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前将本地区考场设置情况书面报省会计考办。

  (五)2006年4月30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6年5月13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6年5月18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八)2006年5月20日、21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20日  09:00-11:30  经济法基础  0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九)2006年7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根据全国会计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向社会公布。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为考生提供有偿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题试卷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十)2006年9月10日前,各地完成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发放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不得强加、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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