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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民法适用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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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9-18 18:3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感觉不错,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适用的原则

在民法的适用中,引用法律规范是否得当,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假使引用法律规范不当,纵然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进行了正确的逻辑推理,也不可能作出妥当的判决或裁定.在民法适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如下: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民法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以适用之地划分,则适用于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仅适用于特定地域的为特别法.以所适用主体划分,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为普通法,适用于特殊主体的为特别法.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关于特殊民事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须注意的是,普通法与特别的关系是相对的.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是特别法;但相对于权规定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海商法而言,又属于普通法.

.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法律规范均有强制性,但以其强制性之强弱不同而划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民法兼具强行法规范与任意法规范,如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企业法人的设立\终止的规定,关于特权取得方法的规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规定等,均为强行性规范,关于合同的规定则多为任意性规范.

.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民法关于一般情形时适用的规定为一般规定,关于特别情形时适用的规定为例外规定.一般规定与例外规定之区别,不同于普法法与特别法的区别.无论普通法与特别法均包含有一般规定与例外规定.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第128条关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负责任为一般规定,关于防卫过当的应当负责任为例外规定.

.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法律由具体规定与原则性条文构成一个规范体系.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原则性条文.如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该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实诚实信用做为原则性条文,其精神也体现在许多具体规定中.

(摘自梁慧星民法总论P310-312)

民法司法考试“一十歌”(一)

一、 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 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 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 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 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 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 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

八、 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 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 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司法考试“一十歌”(二)

一、 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 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 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 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 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 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 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 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 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司法考试“一十歌”(三)

一、 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 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 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 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 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 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 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 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 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 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司法考试“一十歌”(四)

一、 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 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 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 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 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 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 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 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 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 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本资料为转贴,作者不详

黑侠┭ 13:12:24

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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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9-24 02:42:29 |只看该作者
不错[em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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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0-17 20:49:13 |只看该作者
你那几问有没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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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0-25 18:16:16 |只看该作者

民法最麻烦的就在于内容太多,而且不太系统,灵散的,背死我了……而且是背过就忘……

要是全部是客观题多好!

[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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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9-29 15:54: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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