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为了解决当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对于那些商事组织是没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分有限公司法的前提下,为了解决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对于那些商事组织或者说企业的法律形态所作的一种原则性的规定。
这就是我们联营制度的由来。这里面要注意的还有联营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什么叫做联营的保底条款?
一般就是指,联营一方虽然与其他的联营方订立了参加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的协议,但是其中有约定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亏损的时候,仍然要收回其出资和固定利润的条款,我们就把它叫做联营的“保底条款”。由于联营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合伙中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所以我们的法律中禁止联营合同订立保底条款。
第二个问题,就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这是指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投资,其不参加联营的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而且在合同中规定,不论盈亏都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固定利润的,表面上是一个联营合同,实际上是以联营为名,进行融资借贷。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严格禁止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拆借的,故以联营为名,规避法律。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在我们国家就是违反法律的经济活动。
我们接着给大家复习法人的分类。
在考试中,关于法人制度出现的分类,应当说也是经常考的题目。讲到法人的分类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因为我们所学的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注释法学。所以在民法的学习和考试中,概念就特别多,分类也特别多。而在民法中遇到各式各样的概念,特别是其分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它们的分类标准。基本概念和基本分类的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即不同。
我们讲到法人的分类,首先就是按照我们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类。长期以来我们把法人分为国有法人或者国营法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全民所有制的法人”;“集体所有制的法人”,我们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都属于集体的法人;再就是“私营法人”,也就是个体的或者说属于私营经济的企业法人了。我们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间之内,对法人进行分类,特别对企业进行分类的时候,就是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进行分类。比如说我们的企业法,就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但这个时候就有问题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国营的、集体的,还是私营的企业?20世纪50年代我们和苏联也有联营企业,那时候苏联有全民所有制,我们也有全民所有制,如果再合资成立一个企业,当然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但如果你要和日本的某公司、法国的某个公司合资,一般他们都是私营企业,那归哪一类呢?我们就分了第四个类,叫做“混合型企业”。
注意,这些年来在立法中,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内,在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立法机关已经逐步改变了这种过去按照所有制的分类来进行立法的倾向,不再按照其所有制的形式,而是按照企业的法律形态来进行企业立法。什么叫做“企业法律形态”呢?也就是按照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伙,还是个体的或者说是独资的,这样一些法律形态来进行分类。这已经成为我们目前立法中的主导倾向。这个问题你们只要了解就可以了。
第二种分类,是我们按照设立的目的对法人进行分类。第一个,什么叫做企业法人?这在考试时,他可能会给你列出很多的机关、部门,当然也有企业,让你进行判断。所谓企业法人,即指那些目的在于增进其组成人员的利益的法人,我们将其叫做企业法人;简单地讲,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我们都把它叫做企业。相对于企业法人,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之法人,在我们中国的传统分类中,又把它叫做事业型的法人。而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中,则叫做公益法人。所谓事业型的法人即所谓公益法人,就是指那些以谋求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就是说各式各样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式各样的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厂、各式各样的经营型的法人单位,我们都把它们叫做企业型法人;而把机关、医院这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我们叫做事业型法人或者公益型法人。
第三种分类就是什么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了。这样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写。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后来的一些关于法人登记的法规中有此种分类。
关于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的划分,在理论上曾经有过至少三种不同的标准。但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进行了区别。
第一种,凡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我们把它叫做社团法人。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我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但是,由具有一定目的之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却是财团法人。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献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中、科学技术领域中等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所以两者第一个区别就是从目的方面来讲的。
第二种是从它们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基础来区分的。对于社团法人来讲,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也就是说,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的一致的文件;而财团法人是以捐助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诺贝尔写了一个遗嘱,是根据作为捐助者的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了诺贝尔奖金。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都是根据你的意思才有了希望工程这一奖学金。
第三种标准,也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分的最后一点。对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这是其成立的基础或者说成立的基本条件。而对于财团法人来讲,那就不同了,就看有没有捐助财产的行为了。没有诺贝尔捐助其遗产的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每一人向希望工程捐助的行为同样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所以一定要注意,公司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它是以股东为基础的,所以千万不要在进行判断的时候把公司作为财团法人。
当然还有其他的分类,如按国籍进行分类。我们请大家注意,中外合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是外国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的第二部分内容,我们集中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来进行复习。
对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学们在复习中如果已经掌握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对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应该感到很轻松了。
什么叫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呢?我们说过,自然人由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那么一种地位和资格,我们就把其叫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那种地位和资格。所以,如果你掌握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对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容易推导出来了。即所谓法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地位和资格,我们就把它叫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样,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来为自己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资格和地位,我们就把它叫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只有对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来进行学习和复习,这个问题才更清楚。我们讲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法人的权利能力而言,法人没有出生问题但有成立问题;没有死亡,但有终止或者消灭。所以《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可以从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上看出来。除了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享有时间不同,法人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也有区别。法人不能享有与自然人的生命密不可分的生命健康权、配偶权、亲属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