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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九条释疑: 第九条 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 ---- 指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而非指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这门课程的成绩。
关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释疑:
规定的相关等级证书(成绩报告单),可免考规定列举的相应课程,非列举课程不能免考。非规定的等级证书也不可免考任何课程。
关于第十三条释疑: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考生如凭《英语四、六级证》或《计算机等级证》免考规定可以免考的相关课程,须提供《英语四、六级证》原件或《计算机等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准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
②考生如凭其它专业的专、本科文凭办理免考现在所学专业课程中的成绩的考生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专、本科文凭原件、复印件一份,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且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签字盖章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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